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均应按
《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行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书面公告制度。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征地公告工作与保障建设用地结合起来,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与保障农民利益结合起来,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征地公告程序合法、形式规范、内容真实可靠。
征用市区范围内即《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86号)确定的第一、第二层次土地的,由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具体落实“两公告”事务。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各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依据市政府统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按照
《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以书面形式张贴于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或村组。各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认为所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各区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经解释,当事人仍要求听证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征用宁政发[2000]86号文所述第三层次范围内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具体落实征地公告工作。
因未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引发争议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加强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征地批准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区、县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征地批后检查制度。每年年底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批准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足额及时到位;被征地的农业人口安置是否落实等等。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