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消防部门组建治安队、消防队。
(四)卫生、环保、化工等部门组建防疫、防化队。
(五)电信部门组建通信保障队和通信抢修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市应急救援特勤队是市级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在市民防指挥部的直接指挥调动下,执行救援任务。
第十七条 各重点灾害危险源单位,应组建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本单位自救任务,并根据需要随时准备参加市民防指挥部组织的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社会各种救援力量,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统一编组备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救灾需要随时调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救援力量情况。
各单位及个人拥有的可用于应争救援的装备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备查掌握,以备随时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九条 市民防办公室应当会同民防专业队伍的组建部门制定民防专业队伍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和综合演练、演习计划。
民防专业队伍专业训练,由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民防专业队伍综合训练、演练、演习,由市民防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民防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筹备。
民防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筹备。
民防专业队伍训练经费由组建部门负责筹备;综合训练、演练、演习经费,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保障。
第四章 预防、救援和指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的灾害、事故的预防、救援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重大灾害事故的联合救援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市民防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授权下检查、监督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空与防灾救援意识。
全市公民应当学习民防基本知识,接受民防基本技能培训,参加民防演练,具备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发现重大灾害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市民防办公室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