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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意见[失效]

  3.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监测发现辖区金融业出现资产质量或经营效益整体下滑、支付能力整体下降、金融秩序不稳定时,监管机构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和上一级监管机构,由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派出处置风险工作组,开展调查,提出化解风险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三)建立金融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违法经营造成风险的、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或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风险处置不当扩大事态的、掩盖风险和重大事件隐瞒不报的、造谣惑众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造成金融风险的有关责任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禁止进入金融机构任职。
  八、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一)提高认识,大力加强政府自身信用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每一位领导干部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营造“三个环境”的大讨论,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其危害。在思想上,切实提高对优化信用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信用观念,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意识。在行动上,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突破,大力改善信用建设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旗帜鲜明地与不讲信用的行为作斗争,以良好的政府信用带动全社会信用建设。
  (二)强化经济、金融法治,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包庇、纵容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强金融诉讼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依法加大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度。规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抵押登记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和行为,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提高信用透明度。对不讲信用的单位和个人,金融部门要通过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途径,联合进行信用违约制裁,在工商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以及开设新的帐户、增加新的贷款等环节加以限制,直至停止一切金融服务,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要继续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信用村(镇)”创建活动,营造宽松的贷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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