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协作。各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要求,统筹调配本系统人才资源,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监管队伍当中。并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人才培养规划,大力培养金融监管人才,全面提高金融监管队伍整体素质。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要建立制度化的磋商机制,通过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层定期互访、信息情况交流等多种途径,加强相互协作,共享监管信息,杜绝监管真空。
(四)严格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适应加入WTO的形势,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和信用评级制度。在强化监管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同时,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外部审计、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以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为主导、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制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立体式”金融监管体系,对整个金融业实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七、及时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
(一)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的紧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二)处置金融风险应遵循“快速反应、努力救助、内外结合、保持稳定”的原则,依法分类进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金融机构出现挤兑或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应按处置相应风险的紧急预案及时作出处置反应,并于事发当日或最迟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监管机构和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特别紧急的可先回头报告,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视情形尽快成立由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风险处置工作组,及时研究措施,按照规定的风险处置程序妥善处理。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治安工作。
2.支付风险处置。金融机构出现债务支付危机,要按事先制定的处置风险预案及时开展自救,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监管机构和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当地监管机构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果断处置。通过风险机构自救、同业救助、监管机构外部救助以及政府信誉援助、资金援助、减免税赋、划拨优良资产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化解支付风险,严防事态蔓延,引发系统性风险。对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和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小金融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停业整顿、兼并收购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