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充实资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按照《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商业银行和金融性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真正形成有效制衡、管理规范、决策科学、稳健发展的运行机制。继续做好城市信用社的分类处置工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明确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充实信用社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真正做到“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城市商业银行和金融性公司在压缩风险资产、增加盈利的同时,要积极寻找新的投资伙伴,增加资本注入。
(三)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合规经营。金融机构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金融秩序,真实准确地反映经营活动情况。
(四)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各项操作规程,狠抓制度落实,强化制约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合理运用资金,切实强化费用管理和监控机制,保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
(五)开展金融创新,拓展中间业务。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点覆盖面广的优势,积极发展代理、信息咨询等业务,为广大居民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投资理财服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大对科技应用的投入,发展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竞争能力。
(六)改善经营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和工资报酬制度,完善业绩考评体系,实行优胜劣汰,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尽快提高员工素质,培养人才,吸引人才,适应竞争需要。
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一)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继续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转变监管理念,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指标考核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系统的监管,强化资本充足率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全面约束。在监管手段上,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体系、风险监测考评体系和金融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大力推广和采用先进的监控、检查技术,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重大金融活动实施综合动态监测,及时预警风险,及早进行处置。
(二)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严监管。各金融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违规案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司法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逃汇、骗汇、造假账、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金融欺诈、制贩假人民币等各类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