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市、州及县(市)都要成立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安排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把创建金融安全区作为衡量各级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步实施,扩大创建工作覆盖面。
四、建立工作责任制
(一)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研究、解决本辖区内重大经济金融问题,协调有关部门配合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处理金融风险,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在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被监管金融机构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检查、测评和考核等工作;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监测被监管金融机构和行业的风险状况,及时预警风险,组织并督促金融机构妥善处置风险。
(三)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要求,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增强防范化解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出现险情或发生重大事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开展自救,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监管机构和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报告。
(四)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落实同业准则,协调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各项工作制度和任务,协调业内会员相互救助,配合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处置风险。
(五)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帮助金融机构清收债权,打击金融犯罪以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为创建金融安全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金融领域出现或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安机关依法负责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控制事态。地方性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时,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负有组织资金救助的责任。
五、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
(一)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各类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制度,严格贷款审批,规范贷款程序,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建立制衡机制,从源头上控制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新兴行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质客户所需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盘活不良资产,形成良性循环。商业银行要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质量变化实行全过程监测和管理。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制定清收计划,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大力清收。“十五”期间,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平均每年下降2至3个百分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不良贷款率要大幅度下降。商业银行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力度,盘活资金,规范经营,增强偿付能力,防范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