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确处理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关系社会政治稳定、经济金融安全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有关方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常抓不懈,确保见到实效。
二、确定工作目标
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工作目标是: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辖区各类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经营效益良好,支付能力、偿付能力增强。金融企业竞争有序,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金融健康运行、协调发展。
(一)金融运行正常平稳。金融机构存款备付金率、资产流动性比率、拆借资金比率、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率、单户贷款比率等各项监控、监测指标执行良好;存款、贷款、保险、租赁、信托、中间业务等保持稳定增长势头;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反应快捷,监管有力,辖区不发生突发性或持续性支付风险。
(二)资产质量显著提高。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执行严格,各经营环节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有效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绝对额和不良资产比率“双降”目标。
(三)金融秩序稳定良好。辖区内无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无乱提乱降存贷款利率、保险费率、中间业务收费率等无序竞争问题;无重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不发生挪用、盗窃、抢劫、诈骗等恶性金融案件。
(四)经营效益大幅度提升。金融机构增收节支成效明显,每年实现减亏、增盈计划目标。
(五)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金融服务规范,金融环境良好,银企关系密切,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恶意欠息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社会信用状况明显好转,经济金融共同繁荣、协调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省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行政区划组织进行。
(二)成立甘肃省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兰州金融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保监会兰州办事处、证监会兰州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经贸委、省体改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金融形势,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全省创建工作规划,总结创建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创建工作有效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具体负责创建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