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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并轨后列入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统一列入我省毕业生就业方案。高校毕业生、省外及省属的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地属中专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地州市属中专在当地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二)我省所属普通高校、省属中专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地属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地州市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在本地、州、市范围内就业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上述职责范围由相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相关地区进行择业登记。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和省属单位就业的,持培养学校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回地、州、市就业的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所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或择业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取消限制,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取消对毕业生出省就业的审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到生源地所辖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外地、州、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抄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备案即可;落实到省外单位、中央在滇单位以及省属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已落实单位报到上班的毕业生,要求调动,按照单位性质,分别由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
  (四)定向生、委培生以及与单位签有协议的保送生,原则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区或单位就业。原定向、委培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执行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考试不合格和经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区或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委培、保送协议(合同)的定向、委培、保送毕业生,在按云价费发[1999]201号文的规定交回教育培养费后,允许自主择业。从经济较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养费。
  (五)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用人单位 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在校户口、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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