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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连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科学合理地配置好毕业生人才资源,对实施科教兴滇战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改革方向。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改革的社会环境,为毕业生就业开辟更广阔的道路。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人事、计划、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毕业生就业管理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通力合作,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毕业生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和毕业生就业登记、分析、反馈制度,积极拓宽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三、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定具体办法,积极落实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和各地已经出台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改善毕业生就业结构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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