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率,降低贷款风险。企业向银行所借的技术改造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企业如发生挪用银行贷款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该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贷款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该企业相应的信贷制裁,同时各银行有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是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政府对金融机构债务不落实的企业改制方案不予审批,对已审批而未落实金融机构债务的改制方案要坚决予以纠正,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后,再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为银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完善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那些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悬空金融债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并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各银行将联合对其实行“不开户、不贷款、不提现金、不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制裁,营造“有信用者有资金,无信用者无资金”的良好氛围。
十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企业领导应建立现代管理意识,把信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的战略,转变过去只注重销售业绩,忽视信用风险管理的倾向,着手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将“诚实守信”当作企业生存发展的战略资源予以重视。要加强财务管理,主动为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要进一步强化项目资本金制和法人责任制,按银行信贷评估的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向银行申报。
十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经贸委及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审批,增强服务,通过强化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宏观引导;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项目审批,完善项目登记备案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及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做好银行和企业间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同时加强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工期、质量”的控制和监管。
十三、做好前期工作,增加项目储备。各级经贸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增加项目储备,正确引导信贷资金的投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此基础上,省经贸委及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向国家经贸委及商业银行总行汇报,争取国家对我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