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选配政治素质高,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招投标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档案部门接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经办人移交的档案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九条 招投标档案移交时必须齐全完善。整理规范。移交双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归档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合理划分招投标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至十年,投标文件副本可保存半年至一年时间。
第十一条 招投标档案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附立项批文复印件)
二、招标条件备案表
1、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资金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5、预算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编制人员的证件(复印件)
6、自行招行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
7、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副本)
三、招标文件
四、招标公告
五、投标人报名登记表及确定投标人入围名单
六、资格预审文件
1、报名企业资审签到表
2、招标人资审意见表
3、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4、投标人申请书
5、投标邀请书
七、招标文件的发放、澄清、修改、答疑资料
1、投标人签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