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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贸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集贸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府字[200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又一项重要决定。今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江西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的完成,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也随之出现:市场服务机构职责不到位,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松懈,有的职责不到位,市场内脏、乱、差情况突出,重收费、轻管理现象严重;一些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商业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市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根除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下大力气,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于活跃城乡经济、促进消费、解决就业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充分认识整治集贸市场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整顿市场秩序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自觉从大局出发,积极履行政府监督市场、引导市场和服务市场的职能,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通过整治规范,使市场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市场脏、乱、差问题得到明显改变,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二、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发挥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综合职能作用
  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按照《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工作力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公安、税务、价格、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金融、电力、电信、邮政、运输等行业应当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提供相关服务,确保市场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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