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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2]517号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各地、州、市计委,建设局(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395号)和上海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经省计委、省建设厅共同研究,现就我省贯彻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统一审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许多县、市都逐步调整提高了城市供水价格,出台了污水处理价格政策,这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的城市供水价格与全国一样,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此外,有的地方在水价不断调整的同时,城市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开展的城市供水审价工作作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把握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城市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的各种基金、收费。
  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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