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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价字[2002]152号 2002年5月8日)


市公用事业局,临淄区物价局:
  为了正确执行自来水价格政策,确保水价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来水价格执行时间问题
  由于自来水用户抄表收费时间上存在差异,为便于统一,确定在五月份抄表收费时,其水费按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水量分别乘以调价前后的天数和水价计算。
  二、各类供水价格执行范围划分
  1、工业用水:指工业生产企业生产用水;建设单位的基建用水和铁路机车用水;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研究化验室、附属工厂、车间等用水。
  2、生活用水:指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指行政事业性单位办公用水。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含门诊部)、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银行、保险等金融单位以及园林绿化、市政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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