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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

第四章 收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的下列行为,为违法收费行为:
  (一)收费项目依法被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
  (二)涂改、伪造、转借或使用过期、失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三)未实施管理或者未提供服务收费的;
  (四)降低服务质量或者缩小服务范围等而变相收费的;
  (五)利用垄断地位,违法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对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有关资料。
  执收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年审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实施。审验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文件依据等主要内容。
  价目表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收费行为予以拒付,并可以向价格、财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对举报属实的,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赞助、基金、资金、保证金、抵押金、附加等项目的;
  (三)未按《收费许可证》标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肢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加大收费额度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费的。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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