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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

  (五)省价格、财政部门授权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有关文件。
  会议材料、讲话和口头答复等未形成前款规定文件的,不得作为制定或者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依据。
  第七条 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收费项目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审核、申报和省授权市管理收费标准的审批。
  第八条 设立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执行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初审,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重要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制定、调整省价格、财政部门授权市价格、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批。重要收费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省授权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职能的特定需要审批。
  受省授权管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服务质量、数量核定。
  第十条 对重要收费项目需调整标准的,价格、财政部门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成本核算。核定、调整重要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发文件,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事先征求价格、财政部门意见。
  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同时依法征求农村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上级部门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主管部门需要转发的,应会同价格、财政部门联合转发。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持批准文件到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市属部门和单位,中央、省驻徐单位,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区属单位实施收费的,由市价格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县(市)、贾汪区所属部门和单位实施收费的,由所在县(市)、贾汪区价格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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