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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已经2002年4月30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筹集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资金,以及向服务对象提供事业服务时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行使其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收取的集资、赞助、基金、资金、保证金、抵押金和附加费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价格部门确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以价格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市、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收费审批

  第五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条 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标准,应当提供下列依据之一: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国务院或者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有关文件;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价格、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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