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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4.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市及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根据当地城镇非农业人口、军队、缺粮农民、城市流动人口等所需吃商品粮的人口数量建立市及区(市)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不得以“储钱”代替“储粮”。我市市级地方储备规模确定为18万吨,各区市的储备规模,依据上述规定,由市财办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与各区市政府协商后另行安排。
  地方储备粮的利息和储存补贴、轮换费用、税收政策,要比照中央储备粮的政策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完善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农发行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收购、调销所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农发行要及时供应贷款。对地方储备粮的收储、轮库和进出口等业务在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农发行要及时足额供应资金。对企业自主经营粮食所需的收购和调销资金,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订单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按时全额回笼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妥善解决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市场化改革后,各区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现行规模不变。各区市要将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处理老库存粮食价差补贴,以及继续储存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用于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与维修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要妥善解决购销企业的“老粮”、“老帐”问题,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三)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培育。粮食购销放开后,粮食供求关系的平衡主要靠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的需要,积极筹措资金,搞好市、区(市)两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特别注意培育和发展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粮食供求、调剂粮食品种、衔接产区销区、促进粮食流通、增加社会储粮方面的作用。青岛市区以现有的青岛市粮食批发市场为基础,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功能,改善市场软硬件条件,发挥港口优势,发展粮食转运业务,逐步将其发展成为区域性粮食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各区市要加强本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培育,根据区位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建设粮食批发市场。各级政府要在土地使用、税收、工商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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