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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七)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要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对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的推广。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和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指导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2-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或部门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管理和防治结核病。
  (三)加强部门合作。
  结核病不单纯是一个疾病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安排和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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