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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市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市工业企业“三联动”
改革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国税发[2002]80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大力支持和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当前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有关税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本着高效快捷、简化程序、规范操作的要求,认真审查企业改制的合同、协议和批准文件,确定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切实帮助改制企业办理好有关手续。
  二、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税务票证等相关的跟踪服务工作
  1、所有改制企业,均应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原主管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将原领取(购)的税务登记证件(含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未使用的发票以及其它有关税务票证全部缴清。
  2、对改制后的企业,如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在向国税机关重新办妥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可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其它税务票证等。
  三、关于改制前企业欠缴税款的处理
  对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税款,经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改制后的企业对改制前企业欠税(增值税、消费税,下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清偿责任,欠税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缴纳。对采用裂变扩张方法改制的企业,其欠缴税款根据新《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于改制前企业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改制前企业留抵进项税额,改制后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经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抵扣。
  对采用裂变扩张方法改制的企业,裂变扩张后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存量资产或分摊负债金额比例计算分摊到的留抵进项税额,报经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方准予继续抵扣。
  五、关于资产评估核销存货进项税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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