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八),分别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发。
(十一)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九),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县(处)级单位直径4.2厘米,科(局)级及以下单位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分别由各级各部门自制。
(十三)各级公安机关的专用印章,由省公安厅规定制发办法。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 其他专用印章格式及制发
(一)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人民政府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自制。
(三)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钢印,直径4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2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机关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机关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部门的钢印,直径3.8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2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单位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部门的钢印,直径35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1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单位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