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黔府办发[2002]003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
(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三)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四)各地区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五)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包括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厅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副厅级单位的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六)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七)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贵州省”的单位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九)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