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同意试行
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价格的复函
(沪价公[2002]014号 2002年5月15日)
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你公司沪管司(2002)017号《关于制订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租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基础通信管线的定价,应体现“合理配置资源,补偿成本为主,考虑供求因素,兼顾用户承受,适当灵活调整”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依据基础通信管线的平均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不同地区、管材、使用期限等因素规定基准价,并可在一定的幅度内实行价格浮动。具体成交价格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视批量大小、付款方式等因素,与用户协商确定。
对大桥、铁路、隧道、非开挖路段等特殊区域的管线,可按供求状况与用户采取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三、同意以基础通信管线20年使用权转让价格作为试行价格(详见附表),试行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对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向我们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