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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种类、数量难以确定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暂报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在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时对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本建设货物的采购,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货物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可以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
  货物采购招标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的,施工招标应以货物采购招标结论为依据。
  货物采购招标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的,建设单位可以授权施工中标单位进行货物采购招标,但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货物采购招标结论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风险。
  第十五条 招标人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省发展计划部门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费由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委托方支付。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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