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官,对假兵、假功、假残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由市、县安置部门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批,公安、粮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手续。
(二)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扶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城镇退伍义务兵自2002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当年生活补助费。
(四)搞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教育机构和有关培训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