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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2]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琼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的对象及时间
  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期的;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役。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于2001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转业士官离队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
  二、切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退伍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安置工作力度,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形式,确保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排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原则,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并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驻我省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伍士兵的义务。接收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直属管理安置的补助标准为,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各市、县管理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管理部门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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