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厅关于规范职业驾驶员准驾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2]158号 2002年5月9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7]36号)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制定了《关于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经[1998]33号),对我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在对职业驾驶员准驾培训收费标准中的按车型分类收费尚未细化。为规范职业驾驶员准驾培训收费标准,在原规定的职业培训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研究,现将职业驾驶员准驾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业驾驶员准驾培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统一的职业培训教材。学时按《贵州省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课时安排表》(附件一)规定的内容和课时执行。
二、职业驾驶员准驾培训的考试费和证件工本费均在收取学员的培训费中列支,收费标准分别按不同车型和学时制定(附件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职业驾驶员准驾培训单位应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按章纳税。各级价格、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