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4)、发票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3、检查要求:此项检查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普遍开展业户自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市场主管税务机关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对自查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纳税业户自查日期:5月15日至5月31日;
(2)、投入力量,重点检查,防止走过场。基层局在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排除一切干扰,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规定处罚。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30%;
(3)、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市内各基层局要确定1-2个大型专业(或者综合性)市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大型集贸市场列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对各种形式和方式承租、承包经营和管理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逐一实施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
(4)、通过对集贸市场开展的专项检查,各基层局要严格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等经营者,进行全面的清理,强化税源监控,大力推进建账工作,并继续坚持查账征收的原则。
三、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分为税务机关全面调查摸底,通告整治内容、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和重点抽查,总结整改。
自5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为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摸底调查阶段;自6月1日起至7月末止为整治和检查阶段,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8月份为总结整改和市局重点抽查阶段。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各基层局在本次专项整治和检查过程中,要认真执法,对违反纳税申报、设置账簿、取得和使用发票规定,和未按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调整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84号文件)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标准而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以及偷税、抗税等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已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和交叉管户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26号文件)规定,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的纳税人,可不再重复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