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应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的范围,按照规定程序、方法核定税额,并进一步增强定期定额征收的科学性、公开性、公正性。对以前定额进行一次全面、准确的测算,对定额不合理,税负明显偏低的坚决进行调整,使定期定额征收与查账征收的税负基本相等。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核定户,应积极与国税机关联系,做好地税有关税种的核定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任意确定定额,对违反规定随意扩大核定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定定额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完善委托代征手续,规范代征行为。各基层局对尚未完善委托代征手续的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及时补办委托代征手续,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其权利和责任,要求其依法代征税款。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对业户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代征税款,同时向纳税人开具法定完税凭证;未开具法定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拒付税款。
市场主办单位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同时,要加强对自身应纳税款的管理,不得将代征税款和自身应缴纳的税款混淆,或将业户应缴纳的税款“包干”缴纳。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偷税、漏税问题。各基层局要结合《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86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业户自查和税务机关检查。各基层局应按照规定的检查范围和重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地进行集贸市场的税收检查,以稽查促管理。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企业偷、逃税大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以点带面,全面整治。
1、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是:
(1)、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2)、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3)、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4)、表面上以柜台零售经营为主,实际从事批发经营,或承揽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个体私营业户。
2、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账业户发现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