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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取得、开具、使用发票。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管理和监控,强化以票管税,制定和完善发票的稽核和监控办法,通过对纳税人发票和应税收入的交叉稽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纳税检查和调整定额等方法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完善税源监控。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也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因此,私营企业和实行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各基层局应将纳税申报作为划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关键环节,不得以核定征收代替纳税申报。依法确定私营企业和实行查账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期、申报地点,告知纳税人。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及时督促纳税人依法、按时、据实、全面、准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对违反税法规定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规范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各基层局应依法对纳税人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税额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对建账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实行查账征收;对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符合《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0]21号文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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