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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一)所有规模以上企业,都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立专职统计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履行综合统计 职能,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任务,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 计工作。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人员经统计 专业培训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所有企业在变动统计 人员时,应坚持“先配后变”原则,以保持统计工作相对稳定。
  (二)所有企业必须设置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 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要严格执行政府统计 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 迟报统计资料。对违反《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企业 有权拒绝填报。要严格基层报表报送程序,企业报出的统计报表需有企 业负责人、综合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签名(盖章),实行统计数据质量 及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一)各区市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网络建设,加强网络管理和应用 ,提高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自动化水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 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为统计工作配备专用微机及配套设备,建立起自 己的统计网站,力争在年内实现市、区(市)、乡镇(办事处)三级网络联 接,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统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提供便利条件,促进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
  (二)规模以上企业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推 行网上直报,提高统计工作效率,避免统计数据在采集、汇总和上报等 环节受到的干扰,不断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四、进一步抓好统计管理登记工作
  统计管理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统计基础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 统计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到资料共享,互相促进。要与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做好法人 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工作,做到不重不漏,并积极稳妥地开展对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集中力量,做好统计管理登记年检工作,随时做好统计单位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充分利用统计资 料,做好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各单位要自觉履行统计管理登记义务,对不按规定登记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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