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 单位:
  基层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基层统计机构提供的数据是 宏观统计数据的源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 力度的加强,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两级为主体的基层组织 ,面临的统计任务越来越重。但目前我市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力量比较 薄弱,统计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基层统计 方面的有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全 市基层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保证统计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 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统计机构与统计队伍建设
  (一)根据省、市关于健全城市调查网络的有关要求,各区市要结合 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城市调查队或综合调查队(城调、农调、企调三队 合一),形成上下统一的调查网络,为各级党政领导指导工作提供科学依 据。
  (二)要按照《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统计机构的建设,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为基层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按照省政府[2002]第27号会议纪要精 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不管 机构怎么设置,必须保证足够的统计力量,每个乡镇在现有编制内都要 有2-3人从事统计工作,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准确。乡镇(街道办事处 )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 计工作的职责,履行好综合统计职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数 出一门”。村级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的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部门 领导。乡(镇)、村统计人员必须经过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变动,要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 。
  二、强化措施,促进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