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犯罪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对涉税违法经营的打击,就是对合法经营的有效保护。各级要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逃、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拔除“钉子户”、“难缠户”,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和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发票协查和群众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帐簿设置混乱或利用虚设帐簿、两套帐偷逃税款的企业实行有效的检查方法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结合普通发票管理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规范普通发票种类,加强对行业普通发票的管理,以有效提高普通发票的管理水平,促进其控管税源基础作用的发挥;结合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对搞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款的民营业户集中进行治理,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税收检查针对性,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推行科学的定额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各单位要把规范对定期定额的管理作为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借助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的良机,认真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查采集测算工作,加快定额管理信息化进程,积极应用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合理地核定定额,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解决“推平头”和税负不公的问题,确保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改进手段,为民营经济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服务
国税机关要寓服务于执法中,坚持执法与服务并举,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完善举措,搞好税法宣传。在宣传方式上力求多样化,除无偿提供纳税指南、税收政策明白纸等资料外,充分利用税务网站、纳税申报系统、税法公告、税收宣传栏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把国家制定的最新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要求宣传到位。设立税务咨询电话,对企业在办理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学习税收政策。同时,指导好纳税人利用现行政策规定,加强自身发展,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指导纳税人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民营经济的特点,研究实施更加便捷实效的办税程序,大幅度简化办税手续。对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加快完成审查、审批和CTAIS录入工作进度;对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缩短核批期限;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主要包括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中部分审批事宜,由市局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对五市的专用发票发售审批权限,由县级税务机关下放到管理分局。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审批、将工业企业申请百万元版的审批权限由市局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对企业呆帐税金确认的审批,由市局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简化发票发售核批程序,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在报送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分管科(处)长审核同意后即可购买。自2002年开始在全市民营生产企业中全部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将企业的日常退税管理(包括企业退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业务)下放县级税务机关;加快网上认证的推行步伐,缓解发票认证过程中“排长队、认证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办税厅”的推广应用,在原有远程申报(仅限外贸企业)和办税服务厅申报(软盘申报)的基础上,增加生产企业远程申报业务;严格实行《出口退税行政执法责任制》,特别是在当前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各业务部门对企业的退税申报按规定及时受理、及时审核,做到“让资料等计划,不让计划等资料”,确保退税计划一到位能立即退付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