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青国税发[2002]102号 2002年5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鲁政发[2001]85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国税发[2002]39号),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上级要求,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落实好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
(一)坚持依法征税,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地税源结构,摸清税源底数,把民营经济发展的成果真实、准确地反映到税收收入上来。
(二)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方面的杠杆作用。对政策规定应给予减免税的,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该免税的免税,该优惠的优惠,对涉及出口免、抵、退税业务的,认真按规定予以办理,确保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1、流转税管理方面:对民营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产品为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民营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重点照顾,对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的民营企业,一律免征增值税;对有能力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范围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