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审计工作,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更有效的审计监督,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二、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向审计部门开放,配合审计部门对系统实施审计,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有关资料,满足审计工作需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部门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部门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开发和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