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是否按施工许可批准的内容及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建设;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理人员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中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监督的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时到场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