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应以委托人书面提供并确定的为准。
第七条 (估价结果)
居住房屋只评估房屋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房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总价。
第八条 (评估报告)
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
居住房屋还应出具分户报告。
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房屋拆迁评估的货币单位应当精确到元。
第九条 (评估资料存档)
估价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整理存档:
(一)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
(二)评估委托合同;
(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四)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六)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七)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
以上资料至少保留十年。
第二章 房地产评估
第十条 (房屋评估方法)
居住房屋宜采用分部分项法或基准价格修正法进行评估。对于结构、用料、工艺、式样等比较特殊的房屋不宜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宜个案单独评估。
非居住房屋宜采用分部分项法进行评估,也可采用工程造价类比法进行评估。
同一拆迁基地范围内的同种用途的房屋宜采用同一种评估技术思路。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法及操作程序)
分部分项法是以房屋的各个独立构件或工程的单位价格或成本为基础来估算房屋的重新建造价格的方法。
分部分项法的操作程序:
(一)现场勘测房屋各组成部分(即分项,如墙体、楼地面、屋面等)的主要特征,如用料、工艺及规格数量等;
(二)计算各分项数量;
(三)根据现行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各分项价格;
(四)评定房屋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