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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矿井。继续关闭小煤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对保留下来的煤矿认真督察。凡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下发前“四证”不全的矿井,不得列入整治验收范围;已纳入整治范围或已通过“验收”的,视为非法矿井,要立即予以关闭。对保留下来的4对乡镇煤矿的整治工作要抓好、抓实,严格组织验收后,兼顾所在地利益,并入地方煤矿集团。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认真组织实施关闭工作,落实关井责任,确保关井质量。在关井期间地方政府要做好相关稳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要进一步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采煤、掘进工作面、地质、调度、通风系统、提升与运输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安全监测系统要达到省级质量标准。继续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围绕“一通三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重点加大瓦斯抽放、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改投入,实现安全技术升级;国有地方煤矿要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坚决取缔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各类煤矿要采用壁式开采,严禁采用非正规、落后的开采方法。安全技术装备上新水平,确保井下新增电气、机械设备使用煤矿安全MA标志。有计划的限期更换井下无煤矿安全MA标志的设备。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并持证上岗。严格矿长安全资格准入条件,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实行安全资格一票否决制。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依法对各类煤矿矿长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六)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结合开展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形成重视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市、各煤炭公司(局)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给予严肃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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