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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深化整治的实施步骤
  一是部署落实阶段。从4月20日至5月10日,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上述深化整治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方案于5月10日前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是深入整治阶段。从5月11日至9月30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新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保留下来的小煤矿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上的重大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重大隐患。对七类应关闭的矿井,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各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是检查验收阶段。从10月1日至2002年底,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按照《江苏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细则》进行验收和通报,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写出书面报告,迎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督查。
  五、深化整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有关市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副秘书长韩庆华为召集人,省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杨增夫局长任主任。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在深化整治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干扰、阻挠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对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深化整治期间,非法生产和整治不力发生伤亡事故的,要从重从快处罚,并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将查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三)强化监督与监察,促进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徐州市政府要对现有的各类小煤矿进行全面复查,凡属应关闭的七类小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关闭。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察责任制,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对重点单位、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执法监察;对应依法关闭的、停产整顿的、限期整改的矿井,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凡发现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国有煤矿企业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查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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