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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
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002]130号)


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九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附后),特此批复。
  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5户):
  1、吴江海狮清洁用品厂
  2、吴江市通明电缆厂
  3、吴江市春鑫塑料厂
  4、吴江市建丰丝纺厂
  5、吴江市宏欣医用缚料厂
  6、吴江市峥嵘化工厂
  7、吴江宝鼎电缆厂
  8、吴江市阳光塑胶制品厂
  9、吴江市金叶彩印包装厂
  10、吴江市天意通信电缆厂
  11、苏州市金达化纤厂
  12、吴县市韩春纺织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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