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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除参与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核外,必要时牵头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专项考核。
  (二)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属于同级领导班子问题的,除提出纠正建议外,必要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和正职问题的,要求该领导班子正职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问题的,责成领导班子正职找本人谈话,限期报告纠正情况。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或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二)对于群众反映的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或组织查处不力,致使问题蔓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辞职或对其免职;因工作失职和不负责任引发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对因管理、教育不力,所管辖的党员干部违法施政、横行霸道、欺压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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