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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纠正和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办公厅党组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结合对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各处室在半年和年终总结考核中,都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总结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办公厅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要向办公厅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呈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制度情况,突出是领导班子正职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情况,有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等。
  (四)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情况。
  (五)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以及警示教育情况。
  (七)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建立实施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进行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时,认真对照本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和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材料,以及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和述职报告涉及有关内容的材料、责任追究结果等,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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