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办公厅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处室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并及时安排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特别是完善和落实财务审批制度、招待费、会议费实施单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有计划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同时,要大力宣传廉洁勤政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弘扬正气,对反面典型及时公开曝光,起到鞭挞腐败的警示作用。
(四)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督促指导领导干部搞好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加强督导检查,要通过督导和召开生活会等措施,及时解决和纠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调动和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提拔、调动、任免过程中,必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反映有违纪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审查,而尚未查清者,暂不得提拔或改任。
(六)严格要求自己,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政纪条规,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按要求认真负责的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教育,防止不廉洁问题发生。
第八条 办公厅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具体领导责任:
(一)分管副职和主管成员要协助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同时,对所负责行业及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要亲自过问,具体指导,督促抓好落实。
(二)亲自参加分管单位、处室的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带头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加大约束力,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