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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2002]33号)


办公厅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市直纪工委指示精神,现将重新修定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办公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办公厅各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思想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职责要明确,要责任到人。
  第五条 办公厅系统各单位都要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与本单位相应的主要目标及责任,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办公厅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办公厅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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