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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订立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监理企业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办理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方可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办理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大连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同时,均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和委托监理合同;
  (二)总监和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
  (三)监理规划;
  (四)工程监理人员中新调入人员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工作调转证明(含工资介绍信)或者企业破产证明或者下岗证明或者待业证明或者政府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调转证明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证明。
  第三十二条 市内各区域内(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同时,提供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原件;其他区市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提供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一)应办理监理招投标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总监或者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将承担的监理任务量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三)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标准的;
  (四)总监或者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的资质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五)用监理员代替监理工程师的;
  (六)没有提供新调入监理人员的办理注册手续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
  (七)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同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的,由派出总监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连带责任。高级别和低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的,由高级别企业负主要责任,低级别企业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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