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资质符合拟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工程类别及等级;
(二)工程监理人员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工程技术专业应与工程项目需要的专业相配套;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
第二十六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办理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手续,应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报《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表》
(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中标通知书和委托监理合同;
(四)总监书面授权书;
(五)拟承担监理任务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职称证书;
(六)与拟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一致的3个以上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手册。
第二十七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提供资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资料一份不装订,其他资料均按照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份;
(二)提供资料时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资料是原件,其他资料均可复印件(监理业务手册中的工程照片必须是原件);
(三)每一张复印件资料上必须签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八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在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期间,自领取《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之日起每两个月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监理工程项目综合报表》,凡是未按时填报“综合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在连继续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已核发的《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且双方订立的“专用条件”与“附加协议条款”内容要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