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府重点工程;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24米跨度以上的工业厂房工程;
4、住宅小区工程或者单位工程数量3个以上的住宅工程;
5、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共用事业工程和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总监代表)只能承担1项委托监理合同的工程监理任务。
(三)工程项目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只能承担1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任务。
(四)工程项目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承担的工程监理任务量不得超过3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任务,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只能承担1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章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员组成。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工程技术专业应根据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期限、专业类别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体现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一般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4人(不包括监理员数量)。
(二)其他类别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不包括监理员数量)。
(三)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按照主要专业监理人员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3个单位工程配备,且工程监理人员的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所需专业相配套。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质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总监应具有总监岗位证书和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且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需要的主要专业相一致,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二)总监代表应由工程项目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且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总监书面授权书,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需要的各种专业相一致,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