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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第九条 监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实施工程监理,且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DB21/T1212-2001)编制监理档案。
  第十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均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各种工程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和监理企业签章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得不到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无法及时解决质量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取得联系解决质量问题,不得留下质量隐患,不上报,不处理,留下质量隐患的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必须配备监督检查仪器和设备,包括:回弹仪、超声波检测仪、钢筋混凝土测试仪、砂浆强度检测仪、测距仪、定向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人员每人承担的在建工程监理任务量,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总监只能在2项委托监理工程项目上兼职,如遇下列工程项目总监只能担任1项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的总监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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