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2]8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二)住宅工程和住宅小区工程;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四)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线路和管道工程;
(五)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 国家、省、市规定应当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必须按其规定进行委托监理招标投标。
第七条 甲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