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订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注册资格、组织形式、法律责任和业务范围做出相应规定,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3)制订和完善财务、会计、信贷、统计、质量、工商、税务等信用评级办法。
3、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1)将信用制度建设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水平,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2)制定加强企业基础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促进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质量管理、自觉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
(3)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联合征信。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市政府的统筹规划下按企业化方式组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市政府通过例会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按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定期将信用信息数据提供给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形成公共数据库。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向具有资质的中介信用机构有偿提供有关信用信息。为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凡向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可以通过中心无偿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
4、建立个人信用征信评估体系
在人行“金卡”工程和信贷信息查询系统基础上,扩容组建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中心,搭建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无障碍沟通和查询。通过对个人基本资料、个人社会活动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有序整理和横向比较,评定个人信用价值,为消费信贷业务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开展提供信息支持。
5、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
(1)支持中介机构依法客观、独立、公正执业。通过中介机构自身的规范运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信息服务。
(2)支持信用企业组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在于进行行业自律方面的建设,替本行业争取利益;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规划、从业标准、规范行业内部管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
(3)理顺管理体制。成立市场中介管理机构,进一步统筹协调中介机构的发展,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机构公正执业水平的提高。
(4)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中介机构健康运行。一是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对未完成脱钩改制的,要坚决脱钩;对已脱钩的,要解决与原有政府部门藕断丝连的问题;二是促进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形成自我决策、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执业机构;三是强化其职业道德意识,按照朱镕基总理提出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16字要求,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四是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自定业务标准和处罚范围,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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